Thursday, November 16, 2006

父親

藝人陳奕迅父親陳裘大貪污案,終被判監六年。
此案之前已聽聞他的名,因我爸爸算是與他同行(屋宇裝備),作為房署屋宇裝備總工程師的陳裘大,行內甚具名氣。

不明白的是,作為一個如此高職位的公職人員,所貪的只是100多萬,應不夠他一年的薪金,「比例」上不合理。衰點說,橫豎都是貪,為何不貪多一點? 另一方面,貪污事件中,收受利益,給承辦商的工程大開方便之門,是典型不過的貪污例子。但「賣人情」給朋友兒子,好讓他得到合約工程師一職,從中收了20萬,此舉確「貪得過份」。由此可見,他的確很貪。

整件案件中,他(與家人)都很積極,希望「打甩」此案,04年給他推翻定罪(原本判7年),但現在卻再被定罪,判監6年。但在我實在不明,如此積極上訴,理應是有種「還我清白」的意味,才得據理力爭,但事實是,甚麼都「証據確鑒」,有甚麼好爭辯? 或我不懂法律,可能從他們角度,若有一絲希望,都應上訴,得席的話,有機會減少刑期,甚至不用坐監,博一博都好?

倘若法律的設立,是要人「知罪」的話,在証據確鑒的情況下,仍不斷以上訴,及身體欠佳為理由,藉以逃避坐監的話,其實是否表示其「不知罪」? 抑或是在「死撐」?

作為兒子的,會怎樣看?

我不知自己心目中有沒有甚麼「既定」的父親形象,但從心底裡我是非常對敬重我爸爸。他雖不可能完美,而我也不會天真地奢望他所作的一切是對,若有朝一日他真的行差踏錯,但過後仍勇於承擔責任的話,我會更敬重他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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